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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精解与应用培训会
发布时间:2021-04-13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 544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颁布的首批司法解释之一,该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行,亮点多多,是最大维护建筑企业权益的最新方宝剑。原颁布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和司法解释一、二同时废止。

为了帮助各企业掌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技巧与风控手段,提高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实操能力与合同履约专业水平。河南省建设法律维权办公室特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亮点和实施案例分析解析”实务专题培训会。法务部有幸参加。

本次培训时间为2021年4月9日全天、4月10日上午,为期一天半。培训讲师为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伟律师,宋伟律师多次参与最高法院和住建部国家规范、标准、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培训主要分为两大模块,第一大模块为“建设工程法律条款变化对比”,宋律师主要讲了《民法典》与《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内容合同条款变化详细对比,以及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九民纪要》条款变化详细对比。

培训第二大模块为“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变化及重点条款解读,宋律师主要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新司法解释的架构、新司法解释 的亮点、新司法解释可能存在的争议以及新司法解释的遗憾五个方面展开深入讲解。

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是指导建设工程案件审判的纲要性文件,作为一名法务人员,不仅要学好用好其中的条款,更要清楚新司法解释尚存在的不足和遗憾。比如新司法解释仍未舍弃实际施工人有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规定,且未能修改竣工日期推定的逻辑矛盾之处,也未能完善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质量保障问题规定的不足问题。

当然,我们也注意到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在后缀上冠上“一”,可以预期最高人民法院将会继续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制定司法解释,现有遗憾的问题极有可能会得到解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

其实,我们的日常工作又何尝不是如此呢?所有已形成的、固定的、实施的制度或规定也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需要有一种检验和探索的精神,只有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我们的工作才能日趋完善,继而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填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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